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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20
摘要:的论证。其实像这种太多太多了,比如说,公告期限要45天,要90天,你干吗是90天,不是80天呢,又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是21人,或者50人,你干吗说50人而不说40人呢,每个国家数字不一样,我想总的有一天得数

的论证。其实像这种太多太多了,比如说,公告期限要45天,要90天,你干吗是90天,不是80天呢,又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是21人,或者50人,你干吗说50人而不说40人呢,每个国家数字不一样,我想总的有一天得数学计算的。

王涌:我又一个问题,这些数字在当初的确定,会不会讨价还价的方式,场面,比如说,支持要高一点,坚持一千万,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要一千万,反对者说一千万太高了,一百万,然后说一百万还是太高,我们可以降一点,八百万,两百万,最后降到最后,变成五百万

赵旭东:的确存在着不同意见的碰撞和博弈的过程。有的时候这种最后的结果是各种意见协调博弈的结果,比如说三万,最早的时候是十万,后来又一个方案定到五万,砍一半,五万就可以了,我们当时讨论的时候,曾经提过一个意见,一万。法学研究会曾经提过一万,说一万太低了,再折衷一下。

王涌:我们就不揭立法小组的底了,虽然我们可以想象当时会有一种讨价还价的场面,那个有点像……下面我们进入第三个主题,就是刚才谈到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我们知道在九三年的公司法被忽略了,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非常非常多,但利益平衡很多,比如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平衡,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平衡,还有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平衡。从这次新的公司法我们看这个平衡,立法者是用心良多。其中很多制度都可以说明这一点,比如说,大家非常关心的公司人格否认,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这次修改,应该说在全世界潮流中走得最激进的一种立法体例,因为我们知道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都是存在的,但并没有用成文法的一般条款加以规定,大多数都是在判例当中或者说特别的法律当中,比如说涉及到环境等有专门的条款是人格否认,但是像中国公司法这样,在公司法总则中用一个特别的条款明确的写“如果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话,将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是没有的,中国是首位。所以赵旭东在开场白中说这部公司法是二十一世纪最先进的,这一点体现得非常充分。下面我们就评论以下新的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一些制度,它的意义何在?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第五部分

陈教授:咱们不要打破惯例(推让)

江平: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法人人格否认这个制度,大家会注意到,法制办主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公司法起草报告中特别讲到,涉及到这个问题各国都是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宜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看到这个报告我们心都凉了。这个问题归功于学者。学者一致意见应在立法中写,且应明确写。一开始,只讲一般性规定,不能滥用有限责任,不能滥用独立人格,具体下面没有写。现在写得很清楚了,滥用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而且是逃避债务,加了两个限定词,公司承担不了责任的有股东承担。还加了两个限定,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滥用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两个限定,法院解释时就麻烦了,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啊,怎么认定是为了逃避债务还是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啊,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啊。这两个问题留了一定空间。第二个问题是利益平衡呢,一个公司作为主体,显然是四个方面关系,主要涉及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的关系,和平等主体的关系主要是这几个。过去关于职工的规定比较欠缺。这次对职工利益特别强调,这次全国总工会力量相当大。我认为,从法律角度说从任何道义角度讲,都是应该的。公司不仅投资者的利益,还有职工的利益。关键是如何落实。什么情况下听取职代会意见工会意见,不听取怎么办?原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国有企业或者两个国有投资主体组成的公司要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现在扩大到每个公司都要规定,当然外商投资公司要排除,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那民营企业怎么办呢?所以从文字角度讲,这几个方面都考虑到了,包括职工利益,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甚至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利益都照顾到了,如何执行还比较困难。做起来比较麻烦。

赵旭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这次修改中争议较大。一人公司是一个,法人人格否认一个。在理论上,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法人人格这两个问题一直为学界津津乐道、一致赞成。但这次修改中有很强烈的反对意见。在一次研讨会上有几个教授学者,连着有三位教授连续发言,说法人人格否认这个不行,说国外有法人人格否认,但不是在法律中,不是系统的一般规定,而是在司法实践中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规则,不能规定在法律中,作为一般原则。担忧本来是公司人格滥用最后变为公司人格否认滥用,破坏中国法人制度。这是学者比较担忧。赞成的意见也提了一种观点。学界分歧很大,很多人反对,但是绝大多数人赞成。研究生博士生论文中基本上没有反对的,结论都是赞成的。刚才发言的不是主流意见,不要被误导了。这事都不敢定了。后来确实规定了。在国务院的稿子中,保留了,规定了前面一段,后面滥用结果没规定,有点难把握。人大审议阶段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规定不得滥用以及滥用结果如何。这个制度变得非常完整。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新。不仅以成文法的形式,而且规定得非常完整细密。刚才说到新公司法引领世界潮流,我认为这方面算得上一个。还有注意一点,进一步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有很大关系。最近几年,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人人格否认思想。包括司法解释,对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有了具体解释。这次最高院强烈要求公司法明确规定,使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要不这样一种东西有可能超越法律。

王涌:好了。时间

陈教授: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学者们马上认证,然后予以肯定。这个公司法不规定,也会形成司法解释。与其这样,不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司法解释留存,对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刚才赵教授说这一条规定得非常细密,我有疑问。所以王涌不让我说,我还是要说。这一条最后规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怎么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去告谁?让谁去承担责任?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还是股东承担?还是怎么样?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如果不给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会引起歧义。

王涌:连带责任应该相当于要求承担无限责任,

陈教授: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还是不一样的。连带责任可以包含无限责任含义,但存在次序问题,谁先谁后,但我也不知道问题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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