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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20
摘要:同学:刚才几位教授说了,我们新公司法一个亮点是高度意思自治,它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章程方面。那么我想请问三位教授,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它规定的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是否一样?在新公司法中更强调章程的意思

同学:刚才几位教授说了,我们新公司法一个亮点是高度意思自治,它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章程方面。那么我想请问三位教授,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它规定的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是否一样?在新公司法中更强调章程的意思自治,此时如何理解这里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关系?还有,为什么在2000年和2001年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后,还要规定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地位是一样重要的?谢谢。

江平: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是《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是不妥当的。但研究《合资企业法》的前提条件是即有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又有章程。而按照外经贸部的颁布的解释,合同比章程更重要,合同跟章程规定不一样的,应当以合同为准,因为合同是双方之间当事人的协议。这话我认为不对,因为章程本身也是当事人之间就他们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我看本质的问题在于,在我们公司法领域,有没有必要在我们章程之外再有合同。在这次公司法修改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的变动,在原来的公司法,也就是93年的公司法里面,没有任何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规定,但是却有违约责任的规定,这个很有意思——没有合同,哪来的违约呢?当然,你也可以理解成章程就相当于合同,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章程中的规定必须要所有股东签字才有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就相当于全体股东签定的一个合同。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像《外商投资企业法》那样,另外再有一个合同。

同学:我的意思是说,为什么还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再分别规定合营合同和章程?

江平:这是它原来作出的规定。

王涌:这个可以理解为公司法修改后,它还没来得及改,我们还得要有耐心。

  

王涌: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先到这里。大家还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在公司中设立的职代会应当如何发挥其作用?这些都是非常大的问题,同时也是很重要的问题。还有同学提问说,为什么在德国职工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以选举一半以上的监事,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这样的制度却无法体现?当然我们现在时间有限,不过如果三位老师愿意回答的话``````

  

江平:这个问题,我觉得从德国职工参与制这个问题来说,应该说从现在远东的这些国家,包括日本、韩国以及我们的台湾地区实际上都贯彻了职工参与制。但是我们的职工参与制是参与的监事会,德国实际上也是参与的监事会,德国也并没有说职工参与的董事会。但是,德国的监事会作用是比较高的。德国的监事会可以选举或指定董事会成员。但是对于所谓德国“监事会”一词的翻译,吴敬琏教授跟我一直有争议,他说那个不是翻译成“监事会”而是应该翻译成“董事会”,而其中我们说的德国法中的“董事会”应该翻译成“经理委员会”,对于翻译上的事情,我不太在行,我不懂德语。但是,我问了一些德国的人,他们认为德国是股东会选举监事会,监事会选举或者指定董事会,监事会有选举权。在德国法律规定职工在监事会中所占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而我国现在也明确规定在监事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只不过监事会的作用不一样,不过两国都是规定职工参加监事会,德国也并没有规定必须要有三分之一的职工参加董事会。

王涌:今天的论坛三位老师对新颁布的公司法给了我们非常生动活泼的讲解,另外我们还有很多问题留待以后有机会继续交流。

总的来说,这次公司法是一部让我们感到很骄傲的公司法,它也许标志着一个新的立法时代的到来。今天的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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