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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20
摘要:江平:它是这样的,就是说规定呢没有限制一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运行模式给咱立法者的一个经验,那它就把一般的经验升华成一个规则了。其实,就法定代表人有多个选择呢,可能是更多的,虽然可以干预公司的交易,

江平:它是这样的,就是说规定呢没有限制一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运行模式给咱立法者的一个经验,那它就把一般的经验升华成一个规则了。其实,就法定代表人有多个选择呢,可能是更多的,虽然可以干预公司的交易,但实际上公司的风险更大了。很多人都可以代表公司的时候呢,可能是在交易中,可能是一些意外的东西可能发生,这是放松管制的一个方面,对于公司法在强调公司自治这方面,我觉得公司法做的还是不错的,我们总讲公司要有创新能力,其是创新不仅指公司产品的创新,还是公司管理的创新,那么这个创新呢,对激发公司的活力是十分重要的。其实我们看很多公司都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内部是不一样的,就像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尽管我们都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和老师。其实每个人都有他的特殊性,公司也是一样,那么这个特殊性,不仅在于它股东是谁,经营范围是什么,资本有多少,包括他的内部规则。他适用他自己它才有自己的发展,但是这里呢,确实有一个法律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并不是一个公司在市场化的环境中进行运作。你要跟别人打交道,这样一来,强制性规范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比如讲公司的基本结构,构成公司的基本要素不能改变,另外涉及到债权人、社会公益、职工等等的利益,这个需要有强制性规范,但是涉及到公司自己内部的管理,公司股东之间的一些权益的安排,涉及不到别的人,那么公司自己安排我觉得是适当的,新的公司法在很多地方部分体现到这一点,国企分红不一定按照自己公司的比例分成嘛,你们可以另行规定,还有呢,这个,一些决议程序公司也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那经理的权限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决定,这样一来呢我们的公司可能才是多种多样,更多的更有活力,

王涌:其实这个也不仅是中国公司法面临的问题, 这是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在90年代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你比如在美国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的公司法的法学家在哥伦比亚大学曾经召开过一次非常著名的讨论会,就是公司的强制与自治问题,最后大家得出基本结论就是:对于是否强制还是自治,如果我们在理论上能够证明需要强制的话,那么公司法应该采用强制,否则就应该自治,但是我们很长时间中国的理论观点就不一样,颠倒过来了,除非我们能够证明需要自治,所以才用自治,否则就要用强制,但这次我们看,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许是受到整个国际的公司法学界的这样一些理论的影响和中国现实的影响.

赵旭东:说到这个问题呢,我是觉得这是公司法修改的又一个重大变化,我们翻开八九十代公司法原理教材,几乎没有提到这个问题,那这个问题在最近这些年才逐渐进入我们法学家的视野,理论上才对它有了更多的研究,据我所知,在这个问题上,要说的话,引领理论的最潮流的还就得属我们的江平教授,我记得应该是在三年以前在清华大学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江老师有个讲演,他的讲演题目就是论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那个时候,他就把这个题目提出来了,当场入会的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强烈的共鸣,一下子就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那就这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这是一贯特别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那么在这个论述过程中江老师当时在法制日报,我们有也公司法修改论坛,当时约江老师写的一篇文章,我记得江老师这篇文章写得也就是这个问题,题目就是叫做:给公司的设立和活动以更大的自治空间.这个文章虽然不长,但影响很大,大到什么程度?我记得就在这篇文章发表几天后,在上海召开的公司法修改的国际研讨会,全国人大的常委,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他是几个领导发言的之一.他在致辞中,就把江老师的话原封不动的引用了,这个公司法修改就是要给当事人更大的自治空间,那么这样一个思想,应该说深深地体现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当中,把原来很多强制性条款都做了任意化处理,包括原来的股权继承问题.刚才这两位老师谈到的股东盈利的分配问题,原来还有反抽资问题,后来取消了,还有股份转让的优先权问题,等等很多,我觉得这是公司法特别大的一个突破,那么它体现的立法精神确实就是强化公司和股东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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