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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警察被控两罪案"再审 35小时庭审7被告人称无罪(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5-23
摘要:庭审中,张国峰说,2011年10月28日晚,他从家里被“10.28专案组”的人员带走,连鞋子都不让他穿,只穿了内衣内裤从家里走出去,这是故意对他的人格侮辱。他说,到了看守所,办案人员给他的头带上“黑套子”,致使他

  庭审中,张国峰说,2011年10月28日晚,他从家里被“10.28专案组”的人员带走,连鞋子都不让他穿,只穿了内衣内裤从家里走出去,这是故意对他的人格侮辱。他说,到了看守所,办案人员给他的头带上“黑套子”,致使他每每会窒息晕倒。“办案人员还让我跪地,不跪就用脚踹。每天轮换看守所关押,进行各种各样的体罚。”

  张国峰说,其实他就让隋永胜帮忙联系了一车烧柴是买给自己的岳母家用,整来整去竟然都整成了盗窃6车木材了,变成了盗窃罪。“办案人员以伤害案传唤盗窃案,可见是多么的良苦用心。”

  “侦查期间,检察机关提审我不下10次,但没有一份询问笔录。但公诉人秦伟艳做了一次笔录,不过她没有把此证据交法庭。”张国峰还说,对他有利的证据,公诉机关都给隐瞒着。他说,自己在2011年3月1日至21日一直跟王宇在北京上访,根本不像其他的证人证言里所说,他3月份还继续在穆棱镇“盗窃木材”做买卖。

  为此,张国峰的弟弟张国鹏也为此出庭作证。证明张国峰与王宇俩在2011年3月1日至21日的期间,一直在北京信访反映问题,根本没有离开北京回到穆棱。

  张国峰的父亲张海在再审庭审中认为:一个单位同事之间的普通“伤害案”,办案人员缘何会去案犯的家里满地搜查,这正常吗?有必要去组织一个由5个林业地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而去对“伤害案”立案侦查?这种不良动机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张国峰是一个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还干过刑警队副队长,难道他还需要去靠贩卖烧柴为生?这显然指控张国峰去盗窃木材是不存在的,这是一种借口和阴谋。”

  今年70岁的张海在再审庭审中指出,牡丹江市林业公安局长王汉兴和陈刚一手策划了张国峰伤害案,目的就是想借机拿回张国峰保存的杨子江木业公司大火及其它事件的证据。

  “我在退休前也是公安局的副局长,干了一辈子公检法工作,一辈子没有见过一个同事之间的普通伤害案,公安人员会跑到案犯家里去搜查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其实,他们就是为了搜查和扣押与王天奎伤害案没有任何关系且发生在2003年的那场大火灾事故的关键书证。”

  对此,辩护律师张誉夕也指出:成立“10.28专案组”,实际上是为了将行政治安案件变成刑事案件,以便提前介入该案所做的铺垫。而事实也是如此,“王天奎受伤后的当天2011年10月28日17点,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10.28专案组成立,由王汉兴亲任组长、陈刚任副组长。”

  轻伤:司法鉴定的真假争议之说

  故意伤害案,似乎成了对付张国峰的“致命武器”。

  王宇的辩护律师张森林指出,在本案的整过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并未提供当事人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以及到现场执行公务资格等证据,以此来证明王天奎是带领治安大队30多人到河北供热站是执行公务。

  但在王天奎2011年10月30日10时5分至11时20分的询问笔录中显示:“2011年10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冯林喜副局长带领我和治安大队的民警去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维护供热现场工作会议的治安情况,当时供热站的承包人王宇的妻子和王宇、张国峰一同与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因供热问题发生争议,林业局的副局长杨文财要求带领维修人员对锅炉进行检修.....”

  在庭审中,证人张凤喜出庭作证,证明王天奎到河北供热站现场并不是执行公务,而是涉嫌滥用手中权力干涉民事经济纠纷。

  事实上,后来,穆棱林业局与张国峰、王宇的妻子等人在供热站的经济纠纷,以林业局赔偿400多万元调解结案,证实林业局违约。由此可见,上述冯林喜副局长带领治安大队长王天奎等民警出警系违法行为。

  那么,王天奎的轻伤又是怎么回事呢,到底有没有构成轻伤?

  3月23日,王宇的辩护律师张森林在再审庭审中指出:“张国峰、王天奎原同为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的警察,系同事关系。根据王天奎、申吉庆等人的陈述,2011年10月28日,穆棱林业公安局治安大队长王天奎趴在其办公室的地上受伤,当时只有王宇、张国峰在场,王天奎称其受伤为王宇、张国峰殴打所致,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王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从本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王宇和张国峰有殴打王天奎的事实。”

  对于王天奎的轻伤证据,公安机关曾作了3次司法鉴定。

  最后一份鉴定书也是最关键的一份,即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以下称公安鉴定中心)作出的“453号鉴定书”,是根据张国峰、王宇重新鉴定申请做出的。

  该鉴定的结果为:结合其外伤后有一过性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住院后查体表现及2011年11月1日脑脊液常规检查报告显示为无色、透明、有红细胞8×106/L,分析认为其外伤后有脑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已愈”。据此,鉴定结论为“王天奎头部属轻伤”。

  后来,苇河林业检察院依据“453”号鉴定书,提起公诉并指控张国峰、王宇犯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对于上述该份轻伤司法鉴定,据记者了解,2015年6月26日,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在“福建念斌投毒案”等轰动全国的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的胡志强等专家,就“被审查人王天奎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作出《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被审查人王天奎在2011年10月28日的事件中,不构成轻伤。”

  对此,3月22日,来自北京的法医专家胡志强、公安鉴定中心的李姓法医在再审庭审时均出庭接受质证和发表意见。

  在庭审现场,胡志强通俗易懂的提出了专家意见:所谓“近事遗忘”,顾名思义就是对最近发生的事情丧失记忆,永远无法记起来。他说,但公安鉴定中心作出“近事遗忘”的鉴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认定错误。

  公安鉴定中心的李姓法医在再审出庭接受质证时承认,鉴定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并不完整。

  对此,辩护律师张誉夕认为:“453号鉴定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是送检人单存有、赵晓涛不是委托单位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二是送检的牡丹江林区中心医院病历只有6页,而鉴定中所引用的“13182”与“199936”头部CT片和报告单并不不存在。

  她说,该鉴定机构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得受理”的规定,因此,该鉴定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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