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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警察被控两罪案"再审 35小时庭审7被告人称无罪(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5-23
摘要:然而,张国峰以及另5名“同案犯”( 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却是涉嫌“盗窃”。 “盗窃案”的立案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即穆棱林业公安局在这天作出立案决定书,该案的报案者为牡丹江市穆棱泉眼河

  然而,张国峰以及另5名“同案犯”( 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却是涉嫌“盗窃”。 “盗窃案”的立案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即穆棱林业公安局在这天作出立案决定书,该案的报案者为牡丹江市穆棱泉眼河林场。

  不容置疑的是,伤害案在前,盗窃案在后。然而,证据显示,专案组以“伤害案”的名义传唤“盗窃案”有关人员。

  种种迹象表明,“盗窃罪”似乎又证实了被告人家属指出所有的罪名都是为了惩罚张国峰而为其“量身定做”的质疑。

  不过,对于“故意伤害案”成立声势浩大的“专案组”,几年来,饱受诟病。

  本次庭审中,张国峰的辩护律师张誉夕指出,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直接对张国峰、王宇故意伤害案成立“10.28专案组”是违法的,其收集调取的所有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张誉夕律师认为,该案的管辖机关应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牡丹江林业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具有刑事侦查职能,也没有独立的案件侦办权;在穆棱镇派出所行政立案调查期间截办王天奎案件进而对涉嫌盗窃案进行侦查,更不具有合法性,是违法的。

  王宇的辩护律师张森林也指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至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10.28专案组”成立的合法性以及其具有侦查权的法律依据。

  张森林说,牡丹江市林业地区公安局“10.28专案组”的成员是由牡丹江、绥阳、柴河林业公安局的警察陈刚、单存有、赵晓涛等人组成,并以专案组名义行使侦查权,但却以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名义对外出具刑事法律文书(如刑事拘留证、逮捕证),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明显不具备合法性,不具有刑事侦查权。

  记者发现,在3天的再审庭审中,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张国峰曾在发言时几度哽咽,他称自己被控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是“千古奇冤”,是因为自己受到打击报复而为其量身定做与炮制的“假案”。

  庭审里,7名被告人当庭控诉了原审公诉人在一审开庭当中涉嫌违法行为与角色错位。同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其中包括检方证人。

  隋光滨:我跟“张国峰盗窃案”沾不上一点边

牡丹江"警察被控两罪案"再审 35小时庭审7被告人称无罪

  图:入狱一年,隋光滨一脸无辜。

  一个人没有任何犯罪的事实却被法院判刑入狱所忍受的痛楚,今年33岁的隋光滨似乎最能体会。

  对于隋光滨来说,他是“张国峰盗窃案”中6名被告人最冤的一个。

  原审判决书显示,隋光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此次再审开庭的前一天,记者见到了已经出狱3年的隋光滨。他是“盗窃案”中另一名被告人隋永胜的侄子,如今在北京打工。3月20日,他特意从北京回到牡丹江,与其他6名原审被告人一样,等待着出庭第二天的“张国峰案”再审。

  隋光滨告诉记者,他根本没有染指“张国峰盗窃案”,更沾不上边说开车去帮张国峰等人拉过哪怕是一车“烧柴”。

  他说,自己在2010年10月份之前一直在外地打工,陪妻子生孩子,根本没在穆棱出现过。

  “公诉机关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时间写着‘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但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审理查明’写着‘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判决书上称2010年6月13日之后至2011年3月,张国峰与隋永胜雇佣了我的130型农用汽车先后拉了5车木材。由此可见,连判决书上写的都是模棱两可,这让人觉得原审法院这是在胡乱编造。”隋光滨告诉记者,法院审理案件竟然像是小孩子“玩家家”。

  那么,隋光滨在2012年2月26日又是如何卷入了“张国峰案”而被抓的呢?他又是如何作出帮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等人去拉过烧柴的有罪供述呢?

  当地一知情人告诉记者,隋光滨之所以被“10.28专案组”的办案人员瞄上了,是因为“10.28专案组”前往高志永家中时,错将高志永的哥哥当成高志永抓走。高志永的哥哥本身患有精神疾病,但也认识隋永胜和隋光滨两叔侄。加上隋光滨平时在家一有空,也会在穆棱镇上开车去拉人或货物谋生,因此,高志永的哥哥也不知是在何种情况下向办案人员信口开河的说出是隋光滨开车去拉的烧柴。

  隋光滨在再审开庭中称,他在一审时对侦查、公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了“10.28专案组”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检方人员的诱骗。“这是我被迫无奈才向他们作出子虚乌有的有罪供述。”隋光滨说。

  “我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和签字的笔录,是在严刑拷打下,把我吊起来,不给我水喝,然后办案人员拿来提前打好的笔录让我签字,后面所有的笔录都是他们打我的情况下作出的……再有,后面在苇河林业检察院做的笔录,那也是在秦伟艳(公诉人)的恐吓下没有办法说出来的,也是她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如果按照她的去说,就放我回家,说白了,笔录都是她们打出来的让我签的字。如果不这么说,她就说要判我三年五年的….在一审开庭的时候,在一间小房子里,她一直强调我必须带上(指控)张国峰,如果我跟他们说的不一致,就一定判我3年,所以说我在一审有说过我拉了,那是我被她吓唬的…..今天,我相信再审法院一定会查清楚的,一定会还我清白的。”

  对此,隋光滨还告诉记者,他在被“专案组”工作人员的一次刑讯逼供让他指证张国峰的时候,看见办案人员手中拿的案卷上竟然写的是“10.28涉黑案卷宗”,他当时就很害怕。

  “当初我刚被抓住的时候,我对办案人员说我又没有犯法,干嘛找我。一个叫杨瑞峰(音译)的办案人员说,‘我说你犯法就犯法,不犯法就不犯法。’”

  据了解,隋光滨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提出上诉申请。本次案件再审庭审中,主审法官也曾询问过原因。

  “2012年9月3号左右,公诉人秦伟艳给我(在看守所)打电话说,叫我不要上诉了,按照笔录里的说,就可以放我回家了。”隋光滨说。

  对此,隋光滨告诉记者,原审判决下来后,当时不上诉的主要原因是家里没有钱,而他的继父在此间又把腿摔断了,更是没法子和精力去向上级法院申诉。他说,自己的父亲早逝,5岁就跟着继父,后来出狱了,可他连来回往返的车旅费都拿不出,就更不敢为了申诉而四处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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