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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1
摘要:生活垃圾治理是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是表征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据统计,2018年我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约平均11800吨/天。而进入2019年以来,我市生活垃圾清运

生活垃圾治理是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是表征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据统计,2018年我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约平均11800吨/天。而进入2019年以来,我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平均已达到13300吨/天。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邻避效应”等诸多原因而难以落地和正常稳定运行的情况下,传统的“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和处理的被动模式越来越不能妥善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垃圾围城”的危机始终未能彻底解除。因此,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参与,通过立法,逐步建立“源头避免产生-中端资源回收利用-末端分类资源化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解决我市“垃圾围城”危机。

根据2017年12月制发的《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已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为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一方面是在管理体制层面,需要对垃圾分类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与规定,以便形成合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另一方面是在操作层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形成“大分流、小分类”的总体格局,需要建立完善的可回收废旧物资、大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等分流分类体系,确定符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前端分类减量,中端大类分流,末端资源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模式。因此,有必要在梳理总结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层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武汉市实际的垃圾分类规章。

(三)借鉴先进经验,夯实垃圾分类基础,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需要

通过立法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综合利用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都建立了法律法规支持体系。如:德国早在1972年就制定实施了《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日本颁布了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电循环法》和《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各种单项法,2000年12月公布实施《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确定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2001年4月实施《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随后制定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和《绿色采购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由于法治保障体系健全,执行严格,奖惩分明,有效保障了各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政策得以实施。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法规。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韩国和欧盟,也都开始加紧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进程。

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世界环保立法的一个大趋势。近年来,我市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7年12月国家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也再次强调了46个重点城市至2020年要“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要求,截至2018年底,46个重点城市已经有19个城市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6个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立法计划或已形成了草案。为尽快在武汉市建立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核心的全过程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形成一套分类方法恰当、责任划分清晰、操作便捷、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通过立法对垃圾分类制度进行设计,体现强制分类要求,实行多措并举、奖惩结合,以便于在全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五)《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强调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归口管理,明确了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供销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等协同部门的职责。《办法(送审稿)》专门详实规定了相关单位、个人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跨度涵盖从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具体要求,把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收运处理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责任,以及各级主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对其行政区域与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按点、线、面三个层次有效地统一起来。整个垃圾分类的社会架构清晰明朗,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为了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尽量明确责任主体,便于落实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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