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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环发〔2017〕116号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03
摘要:2.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由单位人事部门做好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非在编职工每月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每日应发(应发工作日/每月实际工作日

  2. 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由单位人事部门做好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非在编职工每月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每日应发(应发工作日/每月实际工作日)工资,扣完为止。 

  3. 病假:工作人员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的为病假。由单位人事部门做好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病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非在编职工每月累计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计发当月应发工资的70%。 

  4. 按照红工联发〔2015〕7号文件,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矻扎扎节、火把节、自治州州庆等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每值1天,收假后由各单位安排补休1天(在收假后一周内补休完毕),按日历天数算。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法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由局长批准,方能休假。 

  (二)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的必须填写《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请假申请表》《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职工年带薪休假申请审批表》,写明请假的具体事由、时间、天数等。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假条交办公室,方可离开单位,如无假条,视为旷工。请假期限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2天)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含3天)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局领导请假,先报告局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写出假条,并按相关规定报是相关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旷工人员不得包庇隐瞒,否则按失职处理。 

  3. 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后,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本部门负责人,一份交局办公室备案,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内须向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及办公室销假。 

  4. 双休、节假日加班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进行相应补休。临时紧急任务、开会、夜间环境监察和监测等4种情况视为加班,常规工作不纳入加班范畴。 

  (三)外出报备 

  1. 为便于上传下达,联系工作,局班子成员外出要告知办公室去向;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 

  2. 局领导出市、出州、出省、出国、安排休假,按照《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情报告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弥办发〔2017〕13号)文件办理手续。职工在工作日及假期出本市的要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备。 

  3. 所有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必须到局办公室填写报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外出。 

  四、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一)以下事项应当向上级请示 

  1. 拟建基础设施、购置物品、处置大额资产重大经费支出前,应向上级请示。 

  2. 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出现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不准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3. 各科室认为比较重大的需要向上级请示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应当向上级报告 

  1. 对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上级领导对我局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或苗头,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及其他紧急突出事件的情况。 

  3. 在所管辖的干部职工中,出现有人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在效能建设等活动中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 

  4. 对决策执行中的工作进展情况,由分管班子成员定期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主要领导汇报。遇有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5. 各科室认为有必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 请示的内容根据需请示事项确定,一事一请示;上级应当及时答复。 

  2. 报告的内容分情况而定,对于属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文件、决议的,应当报告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属工作打算、设想的,应当报告工作的方案、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的结果;属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应当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先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做好初报、续报、终报。 

  3. 请示应在事前,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可在事前、事中或事后,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可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先电话报告,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 

  4. 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全局性工作需统一意见后再行上报。 

  5. 请示、报告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6. 请示、报告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对口向上请示、报告,综合性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对口请示、报告。 

  (四)责任追究 

  1. 请示、报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是应请示的事项不请示、先做后请示、越级请示的;二是应该报告的事项隐瞒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2. 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五、保密、安全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保密管理 

  1. 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2. 对保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传阅手续,对我局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分别由专人打印、发送。秘密文件材料要放入专用柜内并加锁,不得随便乱丢。 

  3. 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所有秘密文件材料均应及时移交登记、立卷,以免造成失密。 

  4. 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遗失或泄密,即向组织报告,不得谎报或隐瞒。 

  5. 凡需要销毁的资料、刊物、废旧纸张,交局办公室统一销毁,在销毁前必须严格检查。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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