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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飞行员辞职遭索赔千万元 官司赢了还是不能飞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29
摘要:1972年出生的毕俊峰,在自己22岁时,第一次驾驶飞机冲上云霄,开始了飞行员生涯。 毕俊峰一度以为这辈子都将和飞行作伴,但2014年2月,毕俊峰的飞行生涯戛然而止:因家庭原因,他试图从工作的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离职,但遭到公司拒绝,双方随即开始了漫长的

1972年出生的毕俊峰,在自己22岁时,第一次驾驶飞机冲上云霄,开始了飞行员生涯。

毕俊峰一度以为这辈子都将和飞行作伴,但2014年2月,毕俊峰的飞行生涯戛然而止:因家庭原因,他试图从工作的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离职,但遭到公司拒绝,双方随即开始了漫长的法律诉讼。

2014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毕俊峰和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解除。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即赔偿。成都航空通过仲裁、起诉等方式,要求毕俊峰赔偿离职损失共计601万元。与毕俊峰一同从成都航空离职的机长刘伟,同一时间也被成都航空索赔565万元。

2016年,成都中院再次作出判决,驳回成都航空的索赔诉求,毕俊峰、刘伟两人分别因离职赔偿成都航空公司4.7万元和85万元。但成都航空坚持认为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不能办理飞行必须的手续转移。无奈之下,2019年7月,毕俊峰、刘伟状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毕俊峰从2014年向成都航空提出离职到现在,已经实际停飞近6年。按照飞行员行业类的薪酬水平,“全部加起来的话,损失可能有接近800万元,没法细算。”7月中旬,毕俊峰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重回蓝天,仍然是梦。

两飞行员辞职遭索赔千万元 官司赢了还是不能飞


▲成都航空。

飞行教员离职遭遇600万索赔

毕俊峰早年参军入伍,1994年首次飞上蓝天,成为了一名重型机飞行员。转业后他在2005年加入鹰联航空有限公司,一步一步地从副驾驶、机长成为一名飞行教员,飞行技术精湛。

2011年11月22日,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和毕俊峰签署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到3年后,毕俊峰在2014年1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离职,但成都航空拒绝了毕俊峰的要求,坚持给他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福利费用。

被成都航空拒绝离职的,还有时任成都航空机长的刘伟。2005年,刘伟被当时的鹰联航空有限公司以委托培养的方式,送入位于石家庄的泛美航校学习飞行;2007年毕业之后进入鹰联航空,在驾驶舱中从学员开始,一步步成为机长。2014年3月31日,刘伟向成都航空提出书面辞职,成都航空同样拒绝了他的要求。

离职失败的毕俊峰、刘伟,不得不求助仲裁委、法院,就离职、离职赔偿等问题,先后四次和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对薄公堂。

2014年8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民终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成都航空双方合同继续履行的请求,判决毕俊峰与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成都航空应为毕俊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关系保险关系转移。

毕俊峰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找到成都航空就离职赔偿进行商议。毕俊峰主动提出愿意在不超过200万元前提下进行赔偿,“但成都航空一直要求我赔偿380万,一分钱不能少。如果我不赔偿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可以拒绝为我办理再就业手续。”

2015年2月9日,成都航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毕俊峰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1093948元、推荐费10万元、返还自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14631.57元、社保费用9790.62元、公积金1152元和赔偿引进同级别新飞行员的费用480万元,共计601万余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毕俊峰需要支付成都航空违约金、推荐费等共计121万元。对于这一结果,成都航空不服,向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俊峰赔偿601万元。

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了双流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以成都航空与毕俊峰的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判令毕俊峰需要赔偿成都航空有限公司4.7万元。2016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毕俊峰离职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成都航空的上诉,维持双流法院的原判决。和毕俊峰一同从成都航空离职的刘伟,也被成都中院判令需要作出85万余元的离职赔偿给成都航空。

2016年6月17日,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收到毕俊峰支付的4.7万元赔偿金,本以为可以赔钱走人的毕俊峰没想到,成都航空依然不同意转移他的飞行执照注册关系——这些都是飞行员重返蓝天的必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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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依据法院判决出具了离职证明。

判赔远低于行业惯例扣住档案不放行

毕俊峰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在2016年拿到成都中院作出的离职赔偿终审判决后,他也曾主动找到过成都航空,提出在法院判定的赔偿外,自愿多赔偿160万元,以换取成都航空对其飞行技术档案等飞行必备文件的放行。

尽管成都中院两次就离职纠纷作出了判决,但成都航空依然态度强硬,认为毕俊峰和刘伟二人均坚持“仅按照法院判决补偿公司,或略高于判决标准,远低于行业惯例”,拒绝转移毕俊峰的飞行技术档案。成都航空在其呈报给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成航【2016】185号文件中明确表示,“毕俊峰、刘伟的新用人单位应当就流动事宜与成都航空协商,若没有经过协商,(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不应办理毕俊峰、刘伟在新公司注签手续,不准参加新公司运行飞行。”

毕俊峰2014年在起诉成都航空要求离职的官司中,提出了“成都航空公司将毕俊峰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等交到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请求,但成都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毕俊峰提到的上述档案资料,“属于航空公司供民航总局检查所需的评价其承运人资格的单位档案,而非是属于飞行机组成员个人专属享有”,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成都中院未对毕俊峰的请求给予支持。

毕俊峰认为,成都中院对于飞行员技术档案属于单位档案的认定,直接导致了后续诸多问题的发生。

民航专业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我国民航飞行员要执行航班任务,必须要有包括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等在内的档案及证照关系,但国内法院当前对于飞行档案及证照关系的所有权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部分航空公司利用飞行档案及证照关系的机会,变相控制飞行员离职。

毕俊峰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法院所裁决的义务,成都航空却依然拿行业内部文件作为挡箭牌,拒绝自己的离职。“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废纸,还是要求去找公司协商,那法院的判决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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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刘伟向成都航空缴纳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

飞行档案成限制跳槽“杀手锏”

上游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飞行员离职案件时,对于飞行员技术档案的归属认定也不尽相同。

广东高院在(2017)粤民申417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民航内部管理规定,深航公司应向一离职机长出具离职证明并返还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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