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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18
摘要:中国法律区分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并规定了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视具体违法或犯罪情节不同,有的由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

  中国法律区分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并规定了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视具体违法或犯罪情节不同,有的由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定罪处刑。

  具体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犯罪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视具体情节及当事人表现,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定罪处刑的外,有的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有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恰恰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的方针。为了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中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人员,还规定了帮教、安置教育等措施。

  新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了教培中心,开展帮教等工作。目前进入教培中心的学员有三类:一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二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有现实危险性,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深,能够认罪悔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三是因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被定罪处刑,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的人员。对第一、第三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帮教或安置教育。对第二类人员,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少数、挽救多数,对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其进行帮教。

  新疆开展教培工作的具体法律程序是,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行为性质和情节进行认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其中,对第一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由教培中心进行帮教;对第二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由教培中心进行帮教;第三类人员在刑满释放前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据人民法院决定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

  对上述人员,通过“集中培训、寄宿学习、实践培养”等多种形式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并在学员考核达标后颁发结业证书。学员结业后,可以自主择业,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助安排就业。

  新疆教培工作也符合国际社会有关公约、倡议中明确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中国积极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持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原则准则,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大力推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60/288)全面实施。目前,中国已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国际反恐公约。此外,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2021年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行动计划》等文件。

  联合国《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70/674)报告指出,贫困、失业、缺乏就业机会和教育程度低,以及暴力极端主义团体随意歪曲和利用宗教信仰、族裔差异和政治思想体系等方面是形成暴力极端主义的背景和成因。行动计划建议,防止暴力极端主义必须扩大应对措施,更早介入,消除促成暴力极端主义的因素,用预防措施配合打击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提出,将国家发展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确保优质教育,让全民享有终身学习机会;为暴力极端主义团体的人提供教育机会和经济机遇,鼓励其脱离暴力极端主义团体;向青年提供继续学习机会、职业培训资源、创业才能培养。新疆开展教培工作正是中国落实国际社会反恐、去极端化倡议及其理念的具体表现。

  三、教育培训的内容

  为有效遏制宗教极端主义蔓延扩散、暴力恐怖案(事)件多发频发势头,新疆依法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在一些区、县设立教培中心。

  教培中心属于学校性质。针对新疆反恐、去极端化的实际需要,设置了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去极端化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课程。

  针对学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遍水平低的问题,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教培中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均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教培中心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学员提供学习条件。安排有教师资格的国家通用语言专业教师,使用专门为学员编写的教材,按照普通学校授课方式,快速提升学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是在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前提下进行的,目的在于增强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使学员获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外出经商务工、与其他民族群众交流、适应现代生活的语言工具,而不是要剥夺或者限制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针对学员普遍缺乏法治意识,开设法律知识课程。教培中心将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培养学员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的关键环节。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学员增强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识,建立平等享有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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