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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14
摘要:由于多数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均可以量化,因此此类项目通常采用以实际使用量为基础的付费机制,例如按使用量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或者使用者付费机制。同时,由于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如水、电、燃气等,涉及公

由于多数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均可以量化,因此此类项目通常采用以实际使用量为基础的付费机制,例如按使用量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或者使用者付费机制。同时,由于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如水、电、燃气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通常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并由政府统一定价,因此如果在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政府的定价无法使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也有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关于上述各种付费机制的详细介绍,请见第三章)。

不同类型公用设施项目的付费和调价机制各有特点,下文中将以供电项目为例对公用设施类PPP项目的付费和调价机制进行详细介绍。

供电项目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购买主体的唯一性。在我国,电力供应属于政府实行严格管制的自然垄断行业,项目公司通常不能直接将项目所发的电销售给最终用户,而须先将电统一销售给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再由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销售给最终用户。实践中,项目公司通常会与购电方(可能是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也可能是政府的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统称为“购电方”)另行签署电力购买协议,或者在PPP项目合同中设�Z具体条款,以明确具体购电安排和定价调价机制。

(一) 购电安排。

对于供电项目而言,购电安排是最为核心的条款,直接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为了确保供电项目建成后能够通过售电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在电力购买协议或PPP项目合同中有可能会为购电方设定一些强制性的购电安排。常见的购电安排包括以下两种:

1. 照付不议。

是指规定一个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只要项目公司达到该最小净输出量的发电能力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购电方就有义务按照该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电费,而不论项目公司是否实际生产了该部分的电量。如果能够超出最小净输出发电量的发电能力,购电方则可根据其需求和实际购得的电量支付电费。

这种购电安排,可以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提供一定保障,有助于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一般在煤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2. 强制购买。

是指购电方有义务购买该供电项目所发的全部电量并根据所发的电量支付电费,而无论购电方是否真正需要。但如果非因政府方原因,项目公司没有实际发出电量,则项目公司将无法获得付费。这种安排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二) 电价组成要素。

在不同供电项目中的电价组成要素可能不同,通常包括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中的一种或两种。

1. 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是基于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容量标准而支付的电价,与项目是否被实际使用无关,可以看作是可用性付费的一种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容量电价通常由项目的建设成本、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组成。

在采用容量电价时,合同中通常会就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可用小时数等设定严格的标准,如果项目公司无法达到该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如果项目的实际性能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在一些项目中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电量电价。

电量电价是基于项目公司每月实际供应的电量来进行支付的电价形式。电量电价通常会根据季节及用电的峰谷时段设�Z不同的价格,以激励项目公司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多供电。电量电价的组成通常包括燃料成本以及非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

(三) 电价调整机制。

电价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基于公式调整机制和协商调整机制两种。

1. 公式调整机制。

在电价调整公式中,通常可能会以燃料价格变动、利率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作为主要的调价系数,当上述系数变动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即可触发调价程序,按调价公式自动调整电价。

2. 协商调整机制。

在一些供电项目中,双方会在项目采购阶段根据项目预算成本初步确定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待项目建成后如果实际结算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别较大的,双方再根据实际结算成本对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进行重新谈判。这种调价方式,也称为成本加成电价模式。

与之相对应的是馈网电价模式,即双方在项目采购阶段确定一个固定的馈网电价,并且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因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有差别而对该电价进行调整。但在国际PPP实践中,一些以馈网电价为基础的供电项目,也可能设定一些调价机制,但通常调价幅度有限,并且一般不需要双方再次协商。

二、 连接设施建设

与其他领域项目不同,一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建设一些与公共管网连接的设施才能实现运营。例如,供电项目中与国家电网链接的输变电设施,供热项目中与城市现有供热管网连接的换热站、管道等。因此,在这类公用设施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有关连接设施的建设条款。

实践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关于连接设施的建设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 全部由政府负责建设。

由于连接设施需要与公共管网直接连接,因此为了确保其与管网的配套统一性且不影响公共管网的正常运作,一些项目中,政府会主张自己建设此部分设施。但在这种情形下,为了确保该连接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和运营配合,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规定:

1. 建设标准,以确保政府所建设的连接设施能够与项目设施相连接,并且符合项目正常运营的要求;

2. 完工时间要求。如果必要的连接设施没有完工,即使项目已达到开始运营的条件,也仍然无法开始运营。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有义务在项目设施完工时或之前完成连接设施的建设。如果政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项目公司将可能获得一定的救济,如项目期限延长、损害赔偿等。

3. 政府建设连接设施的费用承担,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 由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共同负责建设。

即项目公司和政府方每方负责一部分连接设施的建设。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注意设施边界和双方责任的划分,同时要重点关注连接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工程进度的统一性问题。为此,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

1. 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范围,包括应建设的工程范围、建设的标准以及完工时间和进度要求等;

2. 双方互相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以确保一方能够及时了解对方设施的建设情况;等等。

(三) 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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