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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代购第一人:吃国内专利药就像吞钱(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14
摘要:当然可以学习,但是我们中国仿制药品的能力还是需要相关的研发、生产、工艺方面的技术能力,这个能力我们跟印度比较起来,从过去很多年实践下来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但是这个可以通过我们的更进一步的政策的推进,

  当然可以学习,但是我们中国仿制药品的能力还是需要相关的研发、生产、工艺方面的技术能力,这个能力我们跟印度比较起来,从过去很多年实践下来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但是这个可以通过我们的更进一步的政策的推进,可能会有所改善,但是我们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张羽:

  但是这个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吗?影响创新吗?

  刘国恩:

  当然涉及了,因为印度是世界上极少数的几个贫穷国家,它没有加入国际的相关公约里边约束,它可以采取对一个没有过期的药品进行强制仿制,就是所谓的强仿。

  我们中国加入了相关的公约,当然在特殊情况下,那我们也可以实行这个政府直接授权的强仿,但这种情况下我们实践当中用的比较少,所以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可能要想走印度那样一个不认国际游戏规则的方式,还是要比较谨慎一点。

  张羽:

  但有没有这种可能,我们直接从印度引进这种仿制药?

  刘国恩:

  你说通过贸易的形式当然可以了,但是我觉得不管是从印度引进还是我们中国内地来生产,它必须还是要通过一个合法合规的方式,我们药监部门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流程,相关数据资料必须报批,然后经过我们相关部门审批以后你才能够使用,虽然我们刚刚谈的故事里边,我们这些病人自发的采购药品,但是潜在的风险还是很大的,特别是我们如果完全的把它扩展到其他药品里边的话,对公共的健康的潜在风险还是很巨大的。

  张羽:

  好,多谢刘教授的解读,从刘教授的解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进口的专利抗癌药为什么在中国价格这么贵,而广大白血病患者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高昂的药价和渴望生命之间的这个纠结,面对高药价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

  解说: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个司法解释,其中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很多人来说,这条不到一百个字的司法解释,算得上是字字千钧,它也给被高价药困扰数十年的患者们,带来了希望。

  白血病患者 钟小强:

  还是很人性化的,我直接从印度邮购药,江苏的海关一般好像是10瓶以下,买九个月的用量,好像是买10盒,可能会暂扣。

  解说:

  钟小强,从2004年,就开始从印度购买仿制的“格列卫”,至今已经第十一个年头,在新的司法解释之下,他可以名正言顺的从印度购买“救命药”,在他看来,如今还能实现病友间的互利互助。

  白血病患者 钟小强:

  换句话说,病人在吃中药,互相帮助方面可能法律松了一个口子。现在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你帮帮他,举手之劳,对没有能力和印度方进行沟通的病友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大的福音

  解说:

  我们看到,几千位白血病患者,曾经在过去购买着被法律认定为“假药”的抗癌真药。他们在“守法”和“保命”之间,冒着极大风险选择了后者。而如今,这份司法解释,不仅仅挽救着像钟小强这样的白血病患者,对于更多其他渴求着便宜药品的患者,也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洪道德:

  这也是这个司法解释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这个条文的本意是想解脱那些为朋友,为亲人带药买药的这些人,我们尽量的不把他装到犯罪里面来,让他们脱罪,但是我们绝不允许有些人利用法律的规定开始做买卖,从中谋取利益,这个口子是不开的,这种行为我们是要治罪的

  解说:

  面对国内一些特殊药品的高价,我们靠什么,可以尽可能让那些患者,能够负担得起这些保命药,两高的司法解释,仅仅为这个目标艰难地开了一个“小口子”,而在目前来看,这样的“口子”少之又少。

  张羽:

  我们看到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为这些广大的渴望便宜有效药的癌症患者,网开一面,给他们自购药拉开一个小小的出口,那么未来还有没有可能更多的突破口来解决这些人所面临的高药价的这么一个困境呢?我们下面来连线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郑雪倩,郑秘书长您好。

  郑雪倩:

  您好主持人:

  张羽:

  我们看到两高出的司法解释有一些具体上还没有量化的解释和具体操作上的表达,比如说它说少量到底是多少?在这方面应该如何具体操作?另外除了这个解释至于,还有没有可能在其他方面有新的突破呢?

  郑雪倩:

  实际上是这样的,我觉得两高这个司法解释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不遵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规定,去随意的购买未经批准的药物,它也不是说国家对未经批准禁药不追究责任了,它还是遵循刑法的目的,要保护人民,惩罚犯罪,那么它惩罚的是是不是扰乱了社会市场的管理秩序,它是不是伤害了公众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而且同样它是基于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成年公民他拥有自身的权利,我对我自己身体的健康拥有选择治疗的权利,我公民个人如果自愿的选择服用一些没有保障的这些药品,那么他伤害的是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而不是伤害了其他的,所以国家对这方面考虑不给他定罪。

  但是我觉得国家和政府还是要保护每个公民这种权利的实现,所以他要提醒公民,你自己要关爱自己的健康生命,但是你自己非要作出这样的选择,那你自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

  所以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在60条里就说了,患者和其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治疗的时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而他自己是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我觉得,两高的解释,它是强调了一个个人权利的行使,但是你不能伤害到社会和公众利益。实际上我认为,他们也可以通过一种合法的手段来解决,而不是说非要去购买这些国家不批准的药物。比如说我们药品管理法的39条,它就有规定,如果你有特殊病情需要的时候,医疗机构临床用或者个人用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张羽:

  郑秘书长,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能讨论到这里了,我们看到陆勇有一个大家乐于接受的结果,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能寻找一个这些纠结于高药价和渴望生命,穷死和病死之间困境的癌症患者一个合理的、普遍的解决方案。

  好,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新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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