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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多发,咋办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0
摘要: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多发,咋办-新闻频道-和讯网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多发,咋办

杨晓静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多发,咋办

赵洪森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多发,咋办

秦飞海

门诊问题: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为何频频发生?如何遏制此类案件频发态势?

门诊专家: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杨晓静

山东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赵洪森

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秦飞海

专家观点:

对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缺乏针对性、实质性监管,监管强制力不足,部分人员恶习未得到有效矫正,犯罪意识潜藏心底,再加上犯罪成本明显低于犯罪收益,很容易再次发生犯罪。

严格乡村社区矫正监督,以严格追责确保交付执行的规范性,杜绝脱管漏管;对抗拒监管等现象露头就打,对符合收监条件的坚决支持对其收监执行,使其出于利益衡量而不敢再行犯罪。

以有效的心理干预措施确保对其错误思想的实质性、针对性矫正,消除其又犯罪的思想根源;注重监督人性化,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对部分确因客观原因致生活困难者予以适度针对性帮扶,进一步改变其心目中的又犯罪风险收益对比,从根本上消减其又犯罪欲望。

近年来,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事件频发。2017年至今,山东省菏泽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30件,这些案件给基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隐患,严重影响到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为何频频发生?如何遏制此类案件频发态势?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

又犯罪带来重重隐患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比监禁刑更有助于罪犯以合法公民的身份重新融入社会。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则是指在乡村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罪犯在矫正期内又犯新罪。

“通过近期对乡村社区矫正又犯罪状况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严重影响了乡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威胁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山东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赵洪森告诉记者,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之罪多是盗抢类犯罪,部分人员因好逸恶劳、好吃懒做而犯罪,其恶习未在社区服刑期间真正得以矫正,一有时机便着手对防盗措施不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物资实施偷盗行为。比如,刘某就在缓刑期间多次盗窃农田灌溉用变压器,导致当地农民不敢放胆进行农业生产投资,乡村经济也因投资不足发展乏力。

“同时,由于不同程度地受过法律打击,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在又犯罪时常借鉴以往犯罪被打击的‘经验教训’,以更隐蔽的手段实施犯罪,案件在较长时间内难以侦破,对乡村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更长时间的冲击,社会危害性明显高于其初次犯罪,严重威胁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局。”赵洪森进一步向记者说明了该类案件带来的隐患。

记者同时联系到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秦飞海,他长期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办理过多起该类案件。他指出,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不仅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还因部分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惩戒和监管,影响了人们对社区矫正机制乃至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信任。

社区矫正监管强制力不足

记者了解到,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由所在乡镇司法所(一般只有两三人,且同时承担民事调解等事务)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一般仅限于要求其按时报告和参加法治培训,及时上交劳动证明、思想汇报材料等,很少根据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他们有针对性地实施劳动、教育等实质性矫正举措,很多社区矫正对象处于实质性脱管状态。比如,某村社区李某的矫正档案上记载其每周扫街两次,每次八小时,而记者到该村调查时发现,李某所负责清理的街道长度不到1000米,而且该村另有专门的垃圾清运人员,李某只负责一周扫两次。这样明显虚假的劳动证明材料显然不足以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实质性督促作用。

赵洪森表示,根据2020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针对性矫正和管理。但实践中,多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不加区别,导致监督矫正泛化、形式化倾向明显,难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矫正。同时,部分司法所对于社区服刑的强制性重视不够,监管时忽视应有的惩罚性,对其过度迁就。如某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无视矫正法规规定,故意不参加矫正机关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劳动,针对矫正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他不仅无动于衷,还屡次威胁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害怕引发矛盾,长期对此放任不管。这种迁就式的监管执法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也使部分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缺乏足够的服刑意识,视司法行政部门对其的监管为有意刁难。

秦飞海则指出,乡村社区矫正对象在总体上综合素质较低,劳动谋生能力相对较差,有的连正常生活开支都难以为继,个人缺乏足以谋生的技术特长,又因服刑长期与社会脱节,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来保障自身及家庭生活。在他们心目中,其犯罪的机会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一旦有他人引诱,就可能铤而走险,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第28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认罪悔罪、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督促社区矫正机关改善监管不力之行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杨晓静强调。

健全监督体系,防止又犯罪发生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强化对乡村社区人员的监管?

对此,杨晓静认为,足够的强制是保障乡村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只有施加足够的强制力,才能提升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具体而言,在现有司法资源与人员配备不可能大幅提升的现实条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应当从过去的“面面俱到、亲力亲为”转化为“抓大放小、凸显亮点”。一方面,对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矫正小组、司法所的法律知识培训、矫治思路进行宏观指导与引领;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被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及时撤销缓刑、假释,并对新犯的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及时移送、惩办、宣教,彰显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的“零容忍”。同时,对于被矫正人员的“胆大妄为、不服管教、滋扰乡邻”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戒。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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