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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分组审议 多名委员谈到滴滴顺风车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07
摘要: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

  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时,郑功成、杜玉波、彭勃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谈到了滴滴顺风车案,讨论电商法该如何解决其中暴露出的问题?

  电商法草案第37条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作出如下两款规定。

  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郑功成认为,在上述两款基础上,还应该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我就讲一点,最近大家都知道滴滴司机杀人的事件,建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加上一款: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郑功成说,“因为杀人司机头天就被人投诉了,没有处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诉了,警察也查询凶手的相关信息,但均没有反馈或被机械式、流程式语言回复,这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及反馈机制是不健全的。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为了节省劳工成本而放松这一机制,而是基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性,应当更加重视投诉处理机制。由于这样的事件一再发生,现在整个滴滴顺风车业务都下线了,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不便。因此,建议加上一款内容,这也是对当前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的一个回应”。

  杜玉波则建议修改第37条的第一款,“随着近期发生的网约车女性乘客被杀害侵犯的案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追责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热点,必须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充分考虑。第37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对消费者保护有利,但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比较困难,这将导致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难以成立,实际上也将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利”。

  “可否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规定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的构成?”杜玉波说,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如果平台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彭勃发言时也谈到了滴滴顺风车案,“这个案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说法不一,不管哪一种说法,案件的发生及救援的延误,虽然有多种传闻,但是都与滴滴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由此,这和电子商务法就有关联了,如何界定电商经营者的隐私,对于不同性质、内容的经营者,隐私的范畴也是不同的。这场悲剧的作案车辆嫌疑人的车牌号、电话号码,这算不算隐私,这很值得商榷”。

  “大家都用过打车软件,打到车后车主的姓名、电话、车牌号都会显示出来,如果不显示的话打车的人不知道坐谁的车、车牌号是多少、电话怎么联系,这些不应该算是相关特定经营者的隐私”,彭勃说,建议电商法草案加入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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