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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在线访谈文字全文(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18
摘要: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新闻网的记者,我代表中国新闻网的网友向王萍代表提问。现在晚婚晚育的妇女很多,她们父母的年龄也偏大,不适合“隔代抚育”,很多家庭受经济条件所限,雇不起保姆。带薪产假的天数限制导致她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新闻网的记者,我代表中国新闻网的网友向王萍代表提问。现在晚婚晚育的妇女很多,她们父母的年龄也偏大,不适合“隔代抚育”,很多家庭受经济条件所限,雇不起保姆。带薪产假的天数限制导致她们很难精心养育婴儿。中新网的网友请问,怎样为初生婴儿得到母亲的养育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能否延长带薪产假的天数呢?谢谢。

王萍(2011-03-08 21:38:17)

我也是一个孩子的母亲,我非常理解这位女性朋友提出这样的诉求。我认为妇女承担着人类繁衍后代的重要使命,对家庭对国家对民族对人类都是一个了不起的贡献,社会公众对妇女的这种贡献,应该有足够的尊重和承认。我们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妇女生育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在这期间,不得克扣、降低工资,也不得辞退生育女性。就拿江西省来讲,我们江西省出台了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为了鼓励计划生育,又增加了一条措施,凡是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一个月,那是带薪的。并给男方有十天的护理假,在这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一律不许变。这是我们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但我认为规定的好,更重要的是执行的好,我们不允许有任何单位、任何企业因为特殊性而不执行规定,或者是对规定执行打折扣。但至于能否延长,考虑到母乳喂养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好的,我们国家母乳喂养率是比较低的。所以,我想如果从儿童优先的理念出发,我认为延长产假不是不可以期待和呼吁考虑的。同时,我也注意到国际上对产假规定大概是14周,我现在听说全总和全国妇联都在呼吁带薪产假与国际接轨,非常有可能延长八天。我们期待这个法律法规能够正式出台,惠及我们的生育妇女。谢谢。

主持人刘笑萍(2011-03-08 21:38:39)

谢谢王萍代表的回答。下面请新华网代表网友提问。

新华网(2011-03-08 21:39:03)

谢谢主持人,我代表新华网网友向朱丽萍代表提问。现在妇女发展遇到了一个问题,虽然有的妇女权益过低,但最近出现了一些妇女地位提高后的“综合症”,请问如何正确宣传或教导妇女的权益意识,而不盲目?

朱丽萍(2011-03-08 21:42:35)

这个问题提得很有意思,我不知道提出这个问题的是男性还是女性,我想由于性别不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会不同。我们国家五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一般来说对妇女角色的定位是相夫教子,就是贤妻良母的形象。往往有一句话“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有一个贤惠的女人”,但没有这样一句话“一个成功女人的背后有一个很支持你的男人”,这句话说出来之后,可能丈夫心里就不太舒服。但现在整个社会都在文明、进步、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权益,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建设,平等地治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我觉得这些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你看,现在在西方、在欧洲各国,特别是在北欧,很多国家女议员,甚至会有女总理、女总统。但她们也能很好地处理好家庭、社会、职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对这个事情的看法,我是这样认为的,作为男性来说,应该认识到社会文明进步需要男女共建、共治、共享,我们应该接受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舞台上越来越多地展示她们的风采、展示她们的能力,要接受和宽容这种现象。但作为女性来说,其实我本人也是在大学工作很多年,做过大学党委书记,现在又在妇联工作,做妇联主席。别人也说我,应该说相对来说是一个成功女士。但我很反对别人叫我“女强人”,我觉得女性有她自身的特质,就是她的阴柔之美,因为社会就是阴阳之和谐、男女之和谐所组成的。如果说女性在社会上、在职场上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成就,也一定要保持你女性的特质,以柔克刚、贤惠、韧劲、温柔、可爱、能够与人沟通,这些特质展现出来你才是美好可爱的,你才能够赢得更多人的尊重。当然,我们现在都是社会人,我们在社会上也要在职场上尽责尽力,所以我想这些角色给予一个完美的女人一生,这才是最可爱的。当然这对于我们来说很苛刻、很艰难,我们要付出得更多。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希望社会上给职场上的女性更多的宽容,但我们女性自身也应该用自己的付出、自己的努力,我们自身的成就和我们自身性特有的特质来赢得社会的尊重。自信的女人最美丽,美丽的女人是把女性自身这些特质都能够完美融合在一起,这样的女人才受人尊重,这样的领导才受人尊重。这是我的观点。

主持人刘笑萍(2011-03-08 21:48:49)

谢谢朱丽萍代表的回答。下面请法制网代表网友提问。

法制网(2011-03-08 21:49:11)

感谢主持人,法制网的网友给陈燕萍代表带来了一个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一方还钱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许多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保障婚姻处于弱势的女性的权利,实际上在维护男性利益,您认为如何?这个规定是否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呢?能谈谈您的看法吗?谢谢。

陈燕萍(2011-03-08 21:51:36)

我猜想这个网友可能是一个女性网友,其实这位网友在问这个问题当中少了一个点,就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可以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后面还有一句话,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当这个房屋是他在婚前购买的、签订合同买的,然后才支付这个房款的贷款。在离婚的时候,因为这个房子登记在她的名下的。如果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屋应该是归在登记在名下的男方或者是女方,那么他也要作为个人债务继续归还。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这部分贷款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作为夫妻的共同债权。也就是说,登记的那一方得到了房产的时候,他也要支付相对应的财产的款项。也就是说,也会按照市场的价格,并不是说我当初用10万买的这个房,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已经涨到80万了,那我还是以10万的时候有多少就给多少,而是是以市场价格来衡平,在婚姻存续期间你们共同支付的那一部分,以相对的给付未得到房屋的这一方人的。也就是说,这个已经进行了补偿。

主持人刘笑萍(2011-03-08 21:53:09)

感谢陈燕萍代表对这个问题非常明确的答复。下面请中国人大网代表网友提问。

中国人大网(2011-03-08 21:53:27)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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