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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 20151017 执行款谜团(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通过法院要钱,看来遥遥无期。颜某为什么要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这么干呢?他拿了这么大一笔钱用在哪儿了?老刘决定去公安局报案。济宁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位负责人接待了老刘,但这位负责人说必须要法院证明

  通过法院要钱,看来遥遥无期。颜某为什么要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这么干呢?他拿了这么大一笔钱用在哪儿了?老刘决定去公安局报案。济宁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位负责人接待了老刘,但这位负责人说必须要法院证明委托书是假冒的,才能立案。他对老刘说:“你没有资格报案,你有资格反映,你没有东西证明这个委托是假的。事实你不是受害者,法院是受害者”

  到底老刘有没有报案资格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程雷表示:“老刘作为受害人应该是有报案资格的,老刘自己现在手里面掌握的材料,已经满足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钱本来就是老刘的,不是法院的,法院不具有财产主张的权益。所以要求法院出证明,这个是站不住脚的,在法理上。”

  其实,在这位刑警大队负责人给老刘做工作的过程中,他也道出了不想立案的真实原因:“你得本着解决这个问题原则去处理这个事,你认为中级法院出现这个问题,我们一个公安分局,能解决根本问题吗?”

  这起纠纷看上去非常蹊跷。济宁中院、建筑商老刘和颜某三方各执一词,似乎很复杂。但要想把真相搞明白,办法又很简单,只需把委托书的真假做个鉴定就可以。按理说,如果济宁中院认为这笔执行款发还没有问题,应该很乐于尽快把真相搞清楚。但事实上济宁中院一拖就是10个多月,似乎并不急于搞清事实,这让人很不理解。老刘希望公安机关立案查明真相,公安又推回法院,要他们先对委托书做鉴定。这起离奇的纠纷就这样几乎陷入了死结。我们常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如何,公众需要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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