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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新领域:资产证券化与供应链金融或成新热潮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06
摘要:随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成熟,现今供应链金融强调的是上、下游成员企业相互竞争与相互协作的特殊关系,换言之,谁有竞争优势谁有话语权,谁来制定交易条件与习惯。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成熟,现今供应链金融强调的是上、下游成员企业相互竞争与相互协作的特殊关系,换言之,谁有竞争优势谁有话语权,谁来制定交易条件与习惯。

  其中的特殊关系则是,从最初级的原物料,经过加工、制造、运送到最终消费者整个链条,形成了该行业特性。在此种情形下,金融机构了解上、下游议价能力与行业交易特性,经过风险评量,提供综合化、多样化和客制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满足链条上成员企业金融需求的解决方案。

区块链新领域:资产证券化与供应链金融或成新热潮

  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历程

  1、供应链金融1.0:以人工授信审批为主

  供应链金融的模式被笼统称为“1+N”,银行根据核心企业“1”的信用支撑,以完成对一众中小微型企业“N”的融资授信支持。供应链金融1.0银行授信依托核心厂的信用,来缓解银行对其上游的供应商或下游经销商授信风险,采取人工授信,一事一议,所以无法借助科技手段达到批量获客。

  2、供应链金融2.0:以银企直联为核心

  供应链金融2.0以银企直联为核心。核心企业采取自动化的ERP来管理供应链,以降低库存成本和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此时银行为了提高服务竞争力,遂与核心企业达成“银企直联”的协议,由于得到核心企业的配合,银行除了可以依托了核心企业的信用对上游供应商与下游经销商授信外,还可以达到批量获客目的。

  3、供应链金融3.0:以三流合一平台为核心

  供应链金融3.0以三流合一平台为核心。供应链金融3.0是以平台为核心,整合商流、物流、资金流成为三流合一的信息平台,银行握有供应链条上所有成员企业的交易信息,以“互联网+”的思维模式,鼓舞了银行不断的创新或改革商业模式,打破了二八定律,让银行瞄准着80%的中小客层。由于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可以大幅的降低银行操作成本与风险管控成本。

  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制约

  1、推广面临的瓶颈

  国内从供应链金融1.0的“1+N”商业模式发展至今的供应链金融3.0 "N+N",约有十几个年头,经IBM公司研究调查结果,供应链金融产品约75%在存货融资与预付款融资,银行仍局限于传统的抵押贷款思维;然而保理业务仅占25%,银行仍无法回归依托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的特性授信。

  简而言之,银行无法仅以买方还款做为第一还款来源进行授信,追究其原因就是风险考虑。因为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管理,是依托着核心企业的信用,垂直的对其上游供应商与下游经销商授信,为确保银行债权,银行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面临以下瓶颈:

  2、授信对象的局限性

  由于全国征信系统尚不完备,供应链上的中小或小微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直接对其授信,因此银行授信是依托着核心企业的信用,不论是核心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最终付款责任,或是对其下游经销商的担保责任或调节销售,皆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杠杆衍生出来的授信。银行除了需要核心企业配合外,银行也只能局限于核心企业的一级供应商或一级经销商(即与核心企业直接签约的供应商与经销商),至于二级以上的供应商与经销商,则因为与核心企业无直接采购或销售合约,所以银行无法提供融资需求。

  3、科技整合的局限性

  核心企业虽能满足银行单独授信的标准,但其自身的科技系统,是否能将供应链条上的上、下游成员企业交易讯息整合一起,使得链上的采购信息与销售信息透明且可信赖,这决定了银行是否获得对称的信息而支持对上下游成员企业的授信。另外,交易信息的真伪如何验证?交易信息是否被篡改等等问题也制约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推广。

  4、交易全流程的可视性

  供应链金融是整合了商流、物流与资金流,如果线上的商流与线下的物流无法达到信息透明且全程可视,银行对押品的控货权可能产生风险疑虑,也会制约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

  三、区块链打通供应链金融的瓶颈

  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银行仅愿对核心企业有应收账款义务的上游供应商(一级供应商)提供保理业务(应收帐款融资)或是对其直接下游经销商(一级经销商)提供预付款融资或存货融资,因为银行信赖核心企业的控货能力或是调节销售能力。

  反之,除了一级供应商或经销商外,银行一般不愿直接授信。另外,在金融实际操作上,银行非常关注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所以都会要求一级供应商或核心企业签回“债权转让同意书”,如果一级供应商或核心企业无法签回,也会造成银行不愿授信。

  若银行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开发一个供应链金融‘智能保理”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给所有供应链上的成员企业使用,二级供应商利用“智能保理”系统将开给一级供应商的发票上记载着该应收帐款已转让给某银行的编码(编码A),发布在区块链上,一级供应商在此发票纪录上添加其他必要的编码(编码B)之后连同原转让信息变成编码A+B,再发布在区块链上。

  依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规定,此智能发票已达到债权转让法律通知的效果,核心企业当货款到期时依法应直接将款项付给银行(如下图)。此外,银行也可以利用“智能保理”系统追溯每个节点的交易,勾画出可视性的交易全流程图,所以区块链技术为推广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到核心企业的二级以上的供应商提供良好的基础。

  银行对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除了担心其还款能力外,也关注交易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供应链金融业务实际操作中,核心企业是以其ERP为中心化的模式串连上游采购信息与下游销售信息,所以银行必定调查核心企业所用的ERP系统的生产商,由于国际或国内大厂生产的ERP系统结构较为复杂,交易信息较不易被篡改,银行对其信息的信任度有所增加。

  尽管如此,银行仍然担心核心企业与供应商或经销商勾串篡改交易信息,所以投入人力与物力反复验证交易信息的真伪。反观区块链具有一致性、可溯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因此可将供应链上所有的交易数据记录分散在所有结点上的数据库,且区块链上的数据都带有时间戳、不重复记录等特性,即使能篡改某个节点的交易数据,也无法只手遮天,所以区块链解决了银行对信息被篡改的疑虑。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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