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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9
摘要:烽火电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20:20:27 中财网

原标题:烽火电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烽火电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九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烽火电子、公司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烽火电子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烽火电子于2017年9月审议通过的《陕西烽火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激励
考核管理办法》



烽火电子于2017年9月审议通过的《陕西烽火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

本次回购注销



烽火电子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行为

本次解除限售



根据烽火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8号)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14号)

《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中国、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所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0559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烽火电子的委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烽火电子本次回购
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声明如下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和法律事
项进行了核查。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
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
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方或其他有
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件,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
见。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已得到烽火电子的书面保证,即其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
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烽火电子或其授权代表在相
关文件上的签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5.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烽火电子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烽火电子本次回购注销及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年9月4日,烽火电子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
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


司章程、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授权董事会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陕国资分配发[2017]134号),原则
同意烽火电子实施本激励计划,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三)2019年9月20日,烽火电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四)2019年9月20日,烽火电子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通过考核的当期不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及对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且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的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董事
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2019年9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意见,认为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也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
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涉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事宜

根据烽火电子2019年9月2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回购原因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光旭、何振宇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作为激
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杨宸、肖璐、吴永香、李娟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基本合格),按照《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部分解除限售当期
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为50%,公司回购注销其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已离职对象张光旭、何振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6,540股。


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杨宸、肖璐、吴永香、李娟的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6,830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3,370股。




(三)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其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回购,因此本次回购价格
按照被激励对象离职被批准当日的公司股票市场价与授予价格孰低值确定;激励
对象因员工考核结果为D档(基本合格),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回购价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议


案当日的公司股票市场价与授予价格孰低值确定。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拟使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变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604,446,371股,公司注册资本
将减少至604,446,371元。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相关事宜

根据烽火电子2019年9月2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4%。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
19日。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19年9月19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次解除限售需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

(1)以2013-201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18年EVA不低于1.5亿;

(3)2018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
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
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D档(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则激励对
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E档(不合格),公司将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未解除限售部
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基本合格

E-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报告等资料,公司不存在以
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陕西
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报告》(希会审字(2019)2939号),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如下:

(1)公司2013-2015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基数为4,817.03
万元,2018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222.22万元,2018年净利润比基数
增长率为91.45%,不低于75%;

(2)公司2018年EVA(经济增加值)为16,408.05万元,不低于1.5亿元;

(3)公司2018年研发投入为17,751.77万元,2018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
例为14.51%,不低于10%。


因此,公司业绩考核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的确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完成
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的438人在2018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A/B/C档(优秀/良好/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
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4%;

(2)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的4人在2018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D档(基本合格),其第一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5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
票数量如下: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438人在
2018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A/B/C档(优秀/良好/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4%,解除限售数量合计
265.8411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部分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激励对象中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买卖公司股票仍应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杨宸、肖璐、吴永香、李娟4人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基本合格),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其第一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的50%,解除限售数量合计6,83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足《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
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涉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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