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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网购要防哪些“坑”?网络消费维权案例请收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2
摘要:网购商品优惠名不符实、线上购票捆绑销售、网店水果虚假宣传……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大促如约将至,面对琳琅满目的促销优惠,消费者也早早做好抢购计划,等

  网购商品优惠名不符实、线上购票捆绑销售、网店水果虚假宣传……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大促如约将至,面对琳琅满目的促销优惠,消费者也早早做好抢购计划,等待“剁手”。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在这一盛况背后,亦可能存在陷阱。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会)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四川省消委组织共受理网购投诉案件223件,其中质量、虚假宣传、假冒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对此,四川省消委会披露了典型案例,提示消费者优惠背后隐藏的套路。

  先涨价后打折 “双十一”网购遇套路

  消费者杨女士在某购物平台“原创设计服装店”关注了一件标价为559元连衣裙,准备网店有优惠活动时再买。“双十一”期间,该网店宣传全场包邮、满500减20元,杨女士当即下单付款539元,购买了心仪的连衣裙。然而3天后,杨女士又上该网店选购外套时发现,之前下单购买的连衣裙标价只要335元。杨女士要求网店退还差价,网店却以价格标错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杨女士向西昌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了投诉。

  据西昌市消委会调查,该网店以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等隐蔽的手段误导消费者以高价购买商品,致使促销活动价格不降反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由该网店退还消费者连衣裙差价204元。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网购促销活动雷区多,如网络宣传与实物不符、拒绝或拖延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实施有价无货的经营行为、网店刷单炒信做假、单方面取消订单等。

  “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先涨价,后打折,诱骗消费者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指出,从消费观念上,消费者一定要学会“较真”,不要对商家的无良行为“忍气吞声”,要敢于依靠相关组织,依靠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默认搭售优惠券” 线上购票被侵权

  今年8月29日,消费者胡女士在某网络平台购买成都至南充的往返火车票,票价均为65元。但通过非12306通道预订方式购票,均需要额外收取优惠券费用10元和20元。优惠券可享受7*24小时预订服务、享受客服服务、享受快速退改签服务、享受短信提醒服务等,但无法取消。胡女士无奈共计支付了30元优惠券费用。由于认为该项行为属于捆绑销售,胡女士向四川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请求维权。

  经四川省消委会调查,消费者预订火车票时所选的是优享预订套餐,需要支付优惠券费用,订购页面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能否取消该项费用以及取消的正确方式,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回消费者支付的30元优惠券费用。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购买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任何销售都不能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者可被处以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置。

  “发生类似的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应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以及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军表示。

  为避免再次遇到类似的捆绑销售情况,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扉提醒消费者,应该选择官方网站或者官方认证的网站进行车票的购买;如果在没有认证的网络平台进行车票购买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在购票时取消额外的服务选项,付款时对付款金额进行确认,避免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用;遇到有捆绑销售的网站时,应该停止购买。

  虚假宣传无凭证消费者获3倍赔偿

  去年7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建设路某水果经营部开设的网店浏览到所销售的木瓜宣称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王先生为之心动,立即购买了价值810元的木瓜。然而购买后,王先生没有找到证据印证宣传中的“全国领先”,认为受到了虚假广告欺骗,随后向宜宾市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进行了投诉,请求维权。

  经宜宾市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调查,该网店故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做出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让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了消费欺诈。经调解,网店退回王先生购货款810元,3倍赔偿2430元。

  “该网店宣称所销售商品‘产量一直全国领先’,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致使消费者基于其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作出购买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单静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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