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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双十一”|理性消费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07
摘要:普法“双十一”|理性消费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理财频道-和讯网

  原标题:“双十一”,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编者按 又到一年“双十一”。自2009年阿里巴巴集团策划了第一个“双十一”购物活动以来,6年时间里,这项活动已经演变成一个网上购物狂欢节,各大商务网站会利用这一天进行大规模的打折促销活动,以提高销售额。热热闹闹的线上交易背后隐藏着一些纠纷隐患,电商平台和商户该如何依法经营?消费者该如何理性维权?本报推出特别报道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

姚雯/漫画

姚雯/漫画

  现如今,11月11日已经从“淘宝狂欢日”演变成整个电商领域的节日。在今年11月3日举行的网络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宣传活动上,阿里巴巴、京东集团等20多家电商平台和130多位网店经营者联合签名,承诺“诚信守法经营,不售假不刷单”。电子商务中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们期待今年“双十一”会有一个有序竞争的电商市场环境。

  问题一:“史上最严广告法”会产生哪些影响?

  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这会对今年的“双十一”产生什么影响呢?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唐明良告诉记者:“规范、成功的广告,对于消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有效。”

  新修订的广告法会对“双十一”有何影响?唐明良举例说:“以电子信息形式发送的广告和网络广告会有所规范。按照新修订广告法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可以期待,以前那种给人乱发邮件,或者在互联网上强制弹出,又很难关闭的页面广告将减少。”

  对于电商之前通过广告竞争甚至贬低对手的行为,唐明良称:"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一条老规定,它主要规范的是所谓的"比较广告"。在法律上,比较广告并不一棍子打死,但边界就是"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如果网络平台之间"互黑"、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便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规定,不但广告主要承担被处罚的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贬低事实的,也要被处罚。因此,"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对规范平台之间有序竞争,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也不能放大它的功能,有序竞争关键还是要靠网络和市场自律。”

  唐明良表达了对于“双十一”的期待:“在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后的第一个"双十一",希望呈现给我们一个守法、文明、规范的"广告空间"和"广告时间"。”

  问题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如何界定?

  11月6日,记者从北京法院网了解到,京东公司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判断这种案件中企业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要看被告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需要考虑该企业是否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否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因素。如果确存在前述情况,则该企业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解释说。

  张韬说:"双十一"作为一个"消费时点"由阿里巴巴集团发起,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商家的热烈响应,成为了一个主题活动日;阿里已经通过商标注册等方式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但其他电商平台在这一天进行的促销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说明了我们国家互联网经济在迅猛发展,互联网时代是快鱼吃慢鱼的时代,竞争一定是非常激烈和残酷的。如果企业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可能就会在短时间内抢占巨大的市场份额,这对于守法经营者就有可能带来毁灭性打击。”张韬介绍说,“201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这为我们判定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是判断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标准仍需明确。”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时,显然是无法考虑和兼顾到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间的激烈竞争问题的。”张韬律师建议,“我国的相关行业协会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制定行业规则,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律。现在正是互联网企业群雄逐鹿的时代,更需要讲商业文明和商业道德,否则,今天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企业,明天就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问题三:“7天无理由退换货”如何落实?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1月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

  报告显示,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对于该现象,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的是后悔权,立法意图是以无因退货为原则,以有因退货为例外。现在有些商家动辄拉出一个几十上百项的单子规定不能退货,把不能退货的例外变成常态,这是歪曲立法意图的。”刘俊海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实有兜底条款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这个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窄的,应当根据商品性质来适用,而且应当由消费者和商家一起决定,不能单独由商家来决定。”

  除了退换货商品的范围外,刘俊海指出现在互联网购物中退换货还缺少一个确认程序。“应当在消费者付款前增加一步,说明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并由消费者点击确认才能进行到下一步交易。这一程序的设置正是消费者和商家达成合意的明确表示。”

  有的商家苛刻地要求产品包装中的塑料泡沫不能损坏、包装机器塑料膜不能丢失等,刘俊海对此表示:“不影响二次销售才能退换货是个伪命题,因为所有的商品经售出后又退回,一定会有不同程度的改变,这时候商家如果还以新商品再销售,实际上是对其他消费者的一种不尊重,至少应当标明是退回货品。要求塑料包装不能损坏这些更是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后悔权保护消费者的初衷。”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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